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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汽贸-汕头-政策】汕头已不用再办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发布日期:2019-01-14


市环境保护局近日发布通知,2018年7月18日起,汕头停止对新注册登记的及在用的车辆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在汕头范围内行驶的本地和异地号牌机动车所有人无需申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通知全文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

停止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机动车所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环境保护部 公安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 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的有关要求,我市范围内停止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范围内停止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继续执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制度。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周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保持一致,免于安全技术检验的车辆不需进行排放检验。

三、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严格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并将排放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上传环保部门,出具由环保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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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标车”、“绿标车”的定义是什么?

按照国家环保部的有关规定,“黄标车”是指达不到国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柴油车。“绿标车”则指达到国Ⅰ及以上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达到国Ⅲ及以上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柴油车。


●暂停发放机动车环保标志是否意味着取消机动车黄绿标属性?

停发机动车环保标志,是停止发放纸质的机动车环保标志,并不意味着取消机动车黄绿标属性。


机动车的绿色环保标志尚在有效期内,停发环保标志后是否失效,是否要交还环保部门?

已申领的环保标志仍然有效,不需要交还环保部门。标志有效期满或损坏后自动失效。


 

 



市环境保护局近日发布通知,2018年7月18日起,汕头停止对新注册登记的及在用的车辆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在汕头范围内行驶的本地和异地号牌机动车所有人无需申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通知全文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

停止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机动车所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环境保护部 公安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 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的有关要求,我市范围内停止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范围内停止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继续执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制度。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周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保持一致,免于安全技术检验的车辆不需进行排放检验。

三、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严格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并将排放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上传环保部门,出具由环保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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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标车”、“绿标车”的定义是什么?

按照国家环保部的有关规定,“黄标车”是指达不到国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柴油车。“绿标车”则指达到国Ⅰ及以上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达到国Ⅲ及以上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柴油车。


●暂停发放机动车环保标志是否意味着取消机动车黄绿标属性?

停发机动车环保标志,是停止发放纸质的机动车环保标志,并不意味着取消机动车黄绿标属性。


机动车的绿色环保标志尚在有效期内,停发环保标志后是否失效,是否要交还环保部门?

已申领的环保标志仍然有效,不需要交还环保部门。标志有效期满或损坏后自动失效。